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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销售虚假注册证号医用口罩,对第三方平台如何定性处罚

11155  2021-04-09 17:27:55
代丽案情2021年1月6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第三方平台A的网页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B销售的医用口罩C,产品注册证编号系虚假编号。监管人员在国家药监局和产品标识生产商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上,均未查询到医用口罩C的相关注册信息。据第三方平台A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B曾向平台提供医用口罩C的注册证纸质证明文件,平台在审核其提交信息时,确认平台登记的医用口罩C注册证编号与纸质文件相符,...

代丽


案情

2021年1月6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第三方平台A的网页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B销售的医用口罩C,产品注册证编号系虚假编号。监管人员在国家药监局和产品标识生产商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上,均未查询到医用口罩C的相关注册信息。据第三方平台A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B曾向平台提供医用口罩C的注册证纸质证明文件,平台在审核其提交信息时,确认平台登记的医用口罩C注册证编号与纸质文件相符,但未通过监管部门网站或其他渠道确证该产品相关信息。

经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B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其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展示。医用口罩C产品页面也包含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以文本形式呈现(注册证编号系虚假编号)。第三方平台A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也建立了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监测、网络违法行为禁止等管理制度,但均未严格执行。平台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平台方对其也无相关培训记录。

监管人员当场依法扣押医用口罩C,责令第三方平台A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分歧

案件查办过程中,监管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B的违法行为,定性为生产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未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但关于对第三方平台A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罚,监管人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方平台A的行为应定性为未对申请入驻平台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进行核实,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入驻平台的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核实,建立档案并及时更新,保证入驻平台的企业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许可或者备案信息真实”的规定,应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方平台A已对入驻平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B提供的纸质材料与平台上该企业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核对,已尽到审核义务,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三方平台A的行为应定性为未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包括入驻平台的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监测、交易安全保障、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安全信息公告等管理制度”的规定,应适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第三方平台A的行为应定性为未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未对申请入驻平台的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进行核实,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和《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评析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来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中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交易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不直接参与医疗器械销售的企业”的规定,结合本案,第三方平台A在医用口罩C的网络交易中,仅提供互联网信息相关服务,不直接参与医用口罩C的销售。

第二,从第三方平台的法定义务来看,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三方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首先,审核应是实质审核,而不是形式审核。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审核相关制度,相关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审核能力、知道核实方法,要能“保证入驻平台的企业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所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许可或者备案信息真实”。其次,审核要穷尽一切手段。审核不仅要和入驻平台的企业核实相关信息,也应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或与监管部门进行核实。第三方平台应穷尽一切办法核实信息,确保入驻平台的相关信息真实。本案中,第三方平台A虽然进行了形式审核,但没有进行实质审核,更没有穷尽一切手段核实信息,故应认定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错误的。

第三,从法律适用来看,本案中,第三方平台A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但没有严格执行,所以认为第三方平台A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认为其未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的观点是错误的。

关于第三方平台A未尽到审核义务应如何处罚,《管理办法》没有直接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销售或者交易服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规定,本案中第三方平台A的行为应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第三方平台A未尽到审核义务,应适用《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罚。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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